法規名稱:
執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111.03.09 訂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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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者,應依本條例第四
    十五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
    三十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