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 本保險)者之資格如下: 一、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受僱員工。 二、僱用前款受僱員工之實際從事勞動雇主。 三、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