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2 條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
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
據。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
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