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2 條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一
。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二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
表二。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規定之項目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