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受理職業病鑑定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鑑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認有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二、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
    銷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