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受理職業病鑑定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鑑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認有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二、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 銷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