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前項各款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