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前項各款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