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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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為辦理
    職業災害勞工(以下簡稱職災勞工)協助事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計畫申請經費
    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