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目的 為以有限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就我國勞動條件、職業安全 衛生及職業災害情況,訂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 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本部授 權之勞動檢查機構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北、中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依其內容擬訂年度監督檢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