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部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且勞
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同時符合
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期間內
,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之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