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勞動教育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勞教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勞動教育講師(以下簡稱勞教講師):於政府機關(構)、學校、 事業單位或團體,講授勞動教育課程(勞動教育類別如附件一)者 。 (二)勞動教育種子教師(以下簡稱勞教種子教師):於學校推動或辦理 勞動教育課程或活動者。 本要點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