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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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前,應先確認雙方是否為依本法得進行協商及
    簽訂團體協約之當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