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研究計畫之合作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行政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四)國內外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 (五)國內外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前項申請合作研究計畫之合作對象應以單一合作對象為限,如有其他 參與單位應於計畫中詳細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