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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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指作業人員使用之化學防護手套、化學防護服
      及化學防護靴,不包含緊急應變、搶救、消防用途與生物危害之皮
      膚防護具及臉部防護具。
(二)滲透:化學物質擴散通過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材料之過程,即化學物
      質被材料吸附、在材料內擴散以及從材料另一面析出之過程。
(三)滲透率:化學物質通過材料之速率,即單位時間及單位接觸表面積
      ,試驗化學物質滲透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材料之質量(一般常用單位
      為:微克/分鐘.平方公分,μg/min.cm2)。
(四)破出時間:試驗化學物質接觸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材料後,於材料另
      一面被偵測到之時間。參考 CNS16103:2019 之定義為當滲透率達
      0.1 μg/min.cm2 之時間為破出時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