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第 2 條
法人或團體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
規則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認可或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規
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