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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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整體執行、管理、督導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2.規劃、辦理委託事項。
      3.督導考核受委託單位辦理本計畫業務。
      4.彙整、統計執行成效。
(三)受委託單位:
      1.研訂服務計畫,提供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
      2.配合分署督導、查核執行委託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