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加強運用民間團體訓練資源,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 (以下簡稱職前訓練),以提升原住民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就業,特 訂定本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