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本事項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視察(薪點四四零至四 七二)、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五六)及聘用檢查員(薪點由 三二八至四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