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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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事項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視察(薪點四四零至四
    七二)、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五六)及聘用檢查員(薪點由
    三二八至四二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