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7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2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 依本辦法受理其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 三、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