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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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五特定製程行業所屬級別
      為 A+ 至 C  級者。
(二)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配合本計畫提供訪視輔導、受
      理補助申請、辦理審查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
      標廠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