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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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核定地方主管機關所提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實施計畫(以下簡
        稱實施計畫)。
(二)地方主管機關:
      1.提出及辦理年度實施計畫。
      2.實施計畫補助申請、經費請撥及結報等事宜。
      3.依本部核定之實施計畫,受理申請人申請扶助案件之審核,並發
        給其補助。
      4.彙整前一年度轄內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
        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而申請諮詢或扶助之案件數。
      5.提報年度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
      6.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