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所稱少年,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未就學未就業且有就業需 求者。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且組織章程 歷年服務對象涵蓋少年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一)民營事業單位。 (二)公營事業單位。 (三)非營利組織。 (四)經濟部社會創新平台公布之社會創新組織名單。 本計畫所稱轉介單位,指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參與本計畫各項服務 措施之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 單位、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