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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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