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從事石綿拆除、清運作業或從事 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人造石製造、加工相關事業者。 (二)申請補助當月之前一個月,受僱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在 三百人以下者。 前項事業單位以從事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及臺南市之石綿拆除、 清運作業者,優先予以補助。本計畫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 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