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下列具有火災爆炸高風險之設備或作業之中小事業單位
:
一、高風險設備:火爐、煙囟、加熱裝置及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
化學設備;高壓氣體設備;危險物製造、處置及使用之設備;易燃粉
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乾燥設備;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
業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使用自燃性物質設備(如四氫化矽、
氫氣、磷化氫等)。
二、高風險作業:熔接、熔斷作業;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
氣體或爆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滯留;灌注、卸收或儲存危險物於化
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金屬粉末拋光研磨作業;攪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