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分析作業原則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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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所定職業災害檢查之範圍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通報
      之職業災害,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
      點(以下簡稱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所定檢查程序及處理原則辦理
      之勞動檢查。
(二)非屬職安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通報之職業災害,由勞動檢查
      機構依職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般檢查程序所辦理之勞動檢
      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