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之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技能檢定規範訂定、規範製訂人 員資格審查、規範製訂人員聘書核發、學科及術科測試費用退還、監場人 員資格證明核發、停止監評人員遴聘、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複查業務,中 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之。 本規則所定之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複查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 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