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
第 20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