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對於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業務,得隨時檢查之。檢查項目如下:
一、許可設立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要計畫執行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