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20 條
團體協約有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事項者,對於其事
項不生前三條之效力。
團體協約關係人違反團體協約中不屬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時,
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