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20 條
本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條第二款及
第三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設置之局
部排氣裝置之氣罩,應採用包圍型。但作業方法上設置此種型式之氣罩困
難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