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0 條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緊急情況發生時,能由人為操作而
使滑塊等立即停止動作之緊急停止裝置。
衝壓機械應具有在緊急停止裝置作動後,未使滑塊等返回最初起動狀態之
位置時,無法使滑塊等動作之構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