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2 日
第 20 條
檢定機構於型式檢定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
人員名冊及新進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