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或其他支持荷重之構造部分 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 ,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