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於事實發生 日起三日內,除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外,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 作期限、照片、招募許可文號、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各地警察機關於接獲雇主通知時,應即查核該外國人是否已出國,如未出 國,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