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20 條
經查明如有不實申領之情事者,除應由原核准機關追回已給付之補助經費
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