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20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時,應申報其日常居住處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