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1 23:38
法規名稱:
廢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11 日
20
二十、認可實驗室接受事業單位委託分析,應於每半年度 (一至六月及七 至十二月) 填載分析樣本報告表 (格式二) 函送本會備查;其陳報 日期為該半年度後一個月內為之。
相關圖表:
格式二認可實驗室年月至月受委託分析樣本報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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