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20 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
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
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