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20 條
除履帶式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應具有於行駛方向為水平且堅固地面上
,左右方向傾斜三十度時,不致翻倒之左右安定度,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在無負載狀態下。但燃料、潤滑油、冷卻水等均為滿載,並裝有運轉
    所必需之設備及裝置等。
二、伸臂中心線之鉛直面與起重機行駛方向一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