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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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
      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 年內不得再申
      請任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