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本計畫課程執行方式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審查參訓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
百分之五十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其簽訂契約(依作業手冊規定
),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
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將開訓資料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
中心。
(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之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應
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訓中心同意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
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訓
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