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申請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至多分三期撥付,並行文向分署辦理撥款。
1.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開始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齊收款收據
、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九)、支用單據明細表
(附件十)、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一)及各計畫參訓學員
名冊(附件十二),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
,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
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賸
餘款。
2.依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跨學年度之訓練計畫,申請補助單
位得於計畫開始年度之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
表及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
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九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
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及
第一期款項後撥付賸餘款。
3.計畫結束後,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
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
及成果報告(附件十三),行文向分署辦理最後一期補助款結
報及核銷,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
,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尾款。
(二)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
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申請補助單位未依前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
全未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