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3
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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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 練單位提出: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第四點服務對象應備文件。 (三)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