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受評單位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而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評鑑結果或請評鑑機構對其重新評鑑: (一)經查核發現以詐欺、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行為 而獲得評鑑結果。 (二)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裁處罰鍰、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訓練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