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20 條
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提
撥之經費捐助信保基金,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以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
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
並依貸款時信保基金公告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負擔保證手續費。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及擔保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