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分署補助其訓練費用, 並需配合分署不預告抽查及視訊查核。分署訪視時,認有必要確認 身分者,現場上課人員及講師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所研提之訓練課程屬視訊教學者,應配合分署辦理遠端視 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