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驗室應依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析參考方法,建立
石綿計數之品質管理程序,以期達到品保及品管之要求。
(二)分析員應接受相關訓練,以確保不致產生計數上之偏差;同一分
析員每一工作日所計數之石綿樣本數不宜超過十個。
(三)使用顯微鏡前,應先依廠商之說明書進行校正。應以 HSE/N-PL
測試玻片測試顯微鏡之偵測極限,解析度太高或太低,皆不符合
纖維計數。
(四)實驗室應有一組參考玻片並每日使用,以確保石綿計數品質。玻
片之來源應包含不同現場來源或能力比試樣本,實驗前應由分析
員預先計數參考玻片,以管制其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