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 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 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前項工會未設秘書長者,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