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為協助單位導入與深化本系統之運作,符合第十四點各款之資格者 ,得申請本系統輔導服務,其程序流程如附件九,並由本部發展署 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依年度經費及申請單位性質指派輔導顧 問,提供一定時數之輔導服務。 申請單位連續二年申請輔導者,本部發展署得不同意其輔導服務之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