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2:07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0 條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 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